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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偷盜:適用的法規 |
由于沒有相應的法規保護,超市在和小偷的對壘中往往淪為“弱勢”。在“抓賊容易處罰難”、“寧可放過一千,不敢錯抓一個”的嘆息背后,隱藏著某些機構、部門的不盡責或不作為!
實際上,沒有一家超市經營者是不恨小偷、不愿意多抓幾個小偷的。但是,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,超市抓小偷卻抓出很多“麻煩",抓了之后又很難處理,鬧不好還會“逮不著狐貍鬧一身騷"。久而久之,超市抓賊的積極性受挫,只能取其下策,在如何平抑、轉移損失上下功夫了!
無可奈何:商家的一聲嘆息 有一份廣東東莞天和百貨的《防損部培訓大綱》,其中有2/3的內容是關于“偷竊"的,其中對偷竊的定義、跡象、作案工具、作案方法、防范措施都有著詳盡的描述,如捉拿女性偷盜者必須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員在場;對于未成年人偷竊,要通知家長或老師,防止釋放后的途中發生不幸;與小偷接觸避免使用武力,如有人員受傷要予以拍照。印象最深的是《大綱》中的這樣一句話:“如果沒有絕對把握,我們不要質問任何人,如果出錯,我們麻煩很大。”可見,商家在防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非常復雜,應對措施也相當全面。但盡管細致如此,許多時候,超市仍有可能當“被告"!
某超市防損部的工作人員說,抓賊容易處理難,小偷也不好惹。別說是抓錯了,就算真的有確切的證據,這小偷還是很不好惹。隨便舉個例子,有些慣犯將商品藏在裙子下面,或其他隱蔽之處,當保安員請她去保安部處理時,她就是不去,超市又不能對她進行搜查,也不能在沒有拿出贓物的情況下,當場將其留置在商場。還有很多小偷被抓后抬出了法律:動輒說侵害了他(她)的人身權、名譽權,超市將他請到保安部處理是非法拘禁,限制人身自由。特別是有關精神賠償的法律出臺后,有些顧客將保安友善的詢問,也說成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侮辱其名譽,要索賠,張嘴就是十萬、八萬的精神損害賠償,動輒訴諸法律,對簿公堂。因此,很多商家不愿大肆宣揚偷盜一事,往往都是“打落牙齒往肚里咽"!
超市對偷盜一致的反應是無可奈何。因為一旦惹上糾紛,超市損失的不僅僅是經濟效益,連聲譽都要受到影響。因此,很多商家為了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受干擾,只好采取“寧可放過一千,不敢錯抓一個"的消極方法。一位超市負責人表示:對小偷,一不能罰,二不能搜,三不能扣。送到派出所吧,這些“抓了罰,罰了放"之類的一般治安案件也不能定罪,沒兩天放出來接著偷。超市畢竟不能每天跑派出所,這點小案子,派出所也見怪不怪,懶得處理。
無法可依:悲劇事件不斷 由于在超市偷盜這個問題上無確切法規可依,不僅讓超市抓賊難、處理難,而且也不利于對消費者,甚至對小偷某些正當權益的“依法"保護!
為了彌補被盜損失,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內部規矩,抓到偷竊者后的處罰辦法也各不相同。一般先要小偷寫檢查、寫偷盜經過、寫悔過書,之后,才步入正題——罰款。很多超市利用了偷盜者怕張揚,怕家人、同事知道的心理,動輒罰款數額就是偷竊商品的50倍,甚至100倍。雖然法律規定超市沒有罰款的權利,但超市說這是“押金",什么時候拿來單位、當地派出所、街道的“清白"證明,就退還“押金"。被抓的人恐怕聲張,又怎么會去開證明呢,再說,誰又會給你開這種“清白"證明呢?另外,遇到雙方發生爭執或是保安“心情不好",偷竊者或被懷疑的消費者還可能招來一頓拳腳!
2001年10月,X超市,一安徽籍民工被保安人員認定是小偷,隨后被打致死。2002年1月,X超市保安因懷疑一學生有偷拿行為,對其大打出手,竟致該學生因受驚嚇而大便失禁。2002年11月,一女顧客在X超市盜竊商品后,因為拿不出保安提出“私了"的100倍罰款,而遭到秦淮分店安全課長強奸…… 轉眼之間,商家從被害者變成了害人者,這種角色轉換背后又隱藏著什么?
無為而治:不能永遠“不作為”
面對愈演愈烈的超市偷盜現象,超市“沒辦法"也好,采用了“邪辦法"也罷,終究都不是好辦法!
超市“偷一罰十"等土政策肯定于法無據,超市更沒有權利扣留“疑似"偷盜的顧客。一位超市負責人自嘲地說,我們也知道這些規定和沒有規定,沒有什么區別;目前我國對于超市的偷盜問題,并沒有一部有力的針對性很強的法律法規,面對這樣的空白,我們制定出一些“土政策"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!
雖然,目前法律中有“一年內小偷小摸三次可定罪"這一條,對小偷的震懾力是實實在在的,可在判罪的操作中,小偷身上不帶證件,或假證件,如何確認偷竊者身份是難題;另外,偷竊多大數額可以進入一次“偷竊記錄"?誰來認定、如何認定偷竊行為?偷竊記錄是全國聯網還是全市聯網?在失竊者無法確定小偷第幾次偷竊的情況下,誰來對小偷實施起訴?這一環緊扣一環的過程,真要是有條不紊地運作起來,恐怕并不容易。而環環脫節的最終結局,一方面是本該合法解決的問題“沒人較真"或“沒法較真",另一方面是失竊者采用違法的、極端的手段解決問題,形成新的社會問題。
有關專家指出,在探討超市偷盜這一現象時,法律滯后的問題不可小視。超市作為一種現代化的經營業態,和傳統的零售業態有著很大區別。傳統零售業是售貨員售貨,顧客和商品之間隔著柜臺;超市是自選式開架售貨,顧客和商品零距離面對面。傳統零售業是柜臺收銀或分區域收銀,超市是出口處集中收銀。這種購物方式的差別,造成了超市偷盜與傳統零售業態偷盜的較大差別.小偷在傳統購物場所主要是偷顧客,而到了超市,則變成了主要是偷商品、偷商家。也正是由于這些差別,使得超市偷盜要遠遠易于、也大于傳統零售業態偷盜。將針對傳統業態制定的法律法規套用在現代業態身上,肯定有“不趕趟”的地方!
由于現行法律、法規中還沒有對超市防盜問題有一個完整的、有針對性的、操作性強的規定,以致企業在處理這些問題上無法可依、無章可循。一位超市經理認為,在日益猖獗的偷盜面前,超市是一個容易受到傷害的“弱者”。面對偷盜,超市的經營者幾乎是異口同聲的一聲嘆息:“沒辦法!"西安X防損部經理指出,他們發現的大多數有偷盜嫌疑的人都會說自己是忘記付款的,下意識拿的,你能說沒這種可能嗎?最多讓他們寫個書面檢查,如果對方拒不交出商品,超市只能將其送到派出所,無權搜查、無權定性!
超市進入我國內地已有20年。20年的時間足以讓一個呱呱墜地的嬰兒成長為一個健壯的青年,但是,切實針對超市偷盜問題的法律法規仍然還是一個空白。其間,雖然超市被盜損失嚴重或懲罰不當的消息不絕于耳,雖然包括本報在內的多家媒體就此問題進行了一系列報道和呼吁,但至今不見明顯進展。因此,我們可不可以這樣說,法律長期缺位的背后,隱藏著某些機構、部門的不盡責乃至不作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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